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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代孕套餐-同居生子不认账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

 浏览次数:482 - 发表:2020-03-10 13:17

西安代孕地址给自己、给家人一次生育的惊喜让爱延续!“非法同居生子,也要承担抚养费。

”5月3日,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同居生子争议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,判决被告林某与原告潘某的女儿亲子关系成立,同时被告林某每月支付给孩子800元抚养费,直至其满18周岁。

据了解,2009年4月,在一次家长会上,34岁的潘某(大庆市某民办中学女教师)与自班一名学生的家长林某(男,离异,41岁)相识,彼此都瞬间产生了好感,在以后的交往中二人由朋友关系进而发展到恋爱关系。

随后,潘某还从学校的教师宿舍搬到林某在外为她租的房里,两人的感情越来越好,每个星期林某都要到潘某那里住两三天。

同年10月,潘某发现自己代孕了,她立刻将此事告诉了林某,可林某想让她把孩子打掉,但潘某始终不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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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2月,在林某的强烈要求下,二人达成书面协议,林某一次性给付潘某5万,让潘某将孩子打掉,如孩子生下则与林某无关。

而当潘某去医院准备堕胎时,医生认为其做人流有危险并极可能丧失生育能力,建议潘某把孩子生下来。

2010年8月,潘某生下一个女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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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代孕后身体较差,其在同年6月就辞掉了工作。

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,她多次要求林某负担一部分抚养费,然而林某却否认孩子是自己的,并说是潘某和别人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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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奈之下,潘某于今年2月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林某和孩子存在亲子关系,并承担孩子每月500元的抚养费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潘某提供了她与林某存在可能生育和在同居期间代孕的证据,以及他们二人达成的协议,被告林某虽然承认了自己和潘某断断续续同居不到两个月的事实,并且提出原告母亲潘某在此期间还和其他人同居,但其没有提供证据,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,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,因此可以推定原告系被告与原告母亲潘某所生育的小孩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非婚生子女,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孩子的生父应当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,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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